所有权suǒyǒuquán财产所有者依法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与处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 房屋~。 所有权suǒyǒuquán指对某物的占有权。方纪《老桑树下的故事》:“根据文祥的说法,只要把认差地的文书都交出去,放弃~,一般种地户就可以挡住了。”|储福金《石门二柳》:“他退职,小柳顶替,自然把这间住房的~也顶替下来了。” 所有权suǒ yǒu quán国家、集体或个人对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占有权。1899年《清议报》二十一册《论清国实情》:“管辖权变为土地所有权。”1901年贯公《人民论》第三章第一节:“土地所有权亦不可无。” 所有权suǒ yǒu quánпр во сóбственности; сóбственность所有权 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以对物质资料的占有为媒介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所有权的内容包含了对物的全部支配职能。由于所有权这种完全的物权性质,使之成为其他物权的源泉。第三,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在法律上对同一财产不能发生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与债权相比,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第四,所有权的客体大都是物。所有权关系是一种静态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实现往往不需要他人的行为,因而大多数情况下必然表现为物。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而存在,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分离的原因消灭后所有权立即恢复原有状态。 ☚ 法定代表人 人身权 ☛ 权利 权利权(版~;债~;弃~) 势物 财产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产权 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地权 经济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利权 民众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民权 人和群体在社会关系中应享有的平等权利:人权 妇女在社会上应享有的权利:女权 法律规定的权利:法权 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人身、政治等方面的权利:公民权 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权益 天赋的权利:赋畀 特殊的权利:特权 放弃权利:弃权 权利外溢:露巵 (公民依法行使的权力和利益:权利) ☚ 各种权力 政权 ☛ 所有权法律确认的有关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及其他财物和货币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一定时期人们之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原始社会制度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阶级,没有国家和法律,因此那时只有占有,而没有法律上规定的所有权。只有在阶级社会里,有了国家和法律,才产生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强调所有权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人可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是分离的,资本家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而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一无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所有权。社会主义组织和公民在其财产所有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根据遭受侵害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返还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害、确认产权等民事诉讼。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城乡土地和其他财产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所有权对物的排他的、绝对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以这种权利为内容的一种制度。最早出现于罗马法,表示“对物完全的权利”(dominium),后来,罗马法学家又将所有权称之为“proprietas”,使之具有“财产”的含义。所有权一词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所有权制度,是统治阶级调整财产所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确认个人和集团对于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占有的法律制度的概括,这是一种广义的所有权。另一种即狭义的所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所有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所有人对特定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各国民法中规定的所有权概念,就是狭义的所有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71条给所有权下的定义,所有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与罗马法以及法国民法将所有权视为“绝对无限制”的权利观点不同,中国规定所有权为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权能由法律规定或赋予,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其权利。(2)所有权的主体是所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因此,所有权又称“绝对权”,“对世权”。(3)所有权的内容是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组成的。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完整的。因此,所有权又称为“完全物权”。(4)所有权的客体是物。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有体物。无论在何种社会条件下的所有权,都是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它们都包含了支配权。支配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灵魂,它本身概括和赋予了所有人能够实际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所有权的一般权能同所有权无论发生何种情况的分离,都不会导致支配权同所有权的分离,因而也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所有权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独立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全面的权利,故称“完全物权”,同时也是建立在自己所有物上的物权,故又称“自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备物权的一切特征。即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 客体是有体财产,而且总是特定物,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构成所有权内容的四项权能中,占有指对物的实际控制; 使用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 收益是收取由物本身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处分是对物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而存在,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分离的原因消灭后所有权立即回复原有圆满状态。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保护所有权的方法具体表现为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所有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中国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同时,也确认了其他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这些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反映在中国所有权制度上就是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私人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 和公司财产所有权等。 所有权 所有权全称“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物(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1) 是完全物权。所有权人对其所有财产的支配是全面的,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内容,而且所有权人除能自由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外,还能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此点与仅支配物的使用价值的用益物权、仅支配物的交换价值的担保物权相区别。(2) 是原始物权、自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与权利人依法或者依合同对他人的财产享有某些物权权能的他物权不同。所有权一经法律确认其财产归属后,即成为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而且所有权人不仅自己能够直接支配其所有物,还有权允许他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设定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以担保为目的的担保物权。由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都是在他人的所有权上设立的,故所有权是原始物权、自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是派生物权、他物权。(3) 是由其支配权能构成的完整物权。所有权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所有权支配权能的具体表现,其中的任何一项权能,都只是所有权的部分内容,这些权能作为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构成一个所有权,不允许在时间或内容上对其进行分割。这与如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是由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出租权、表演权、录制权、广播权等权利的总合不同,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的部分权能转让给他人,而不再成为这部分权能的所有人。所有权的权能尽管也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形式,允许他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享有一定时间的部分权能,但那不是将所有权的权能分割给他人,而只是所有权人以自己的权能受限为代价而允许他人利用这部分权能。因此,当他物权与所有权发生混同的时候,消灭的只能是他物权。(4) 是具有弹性的物权。所有权人可以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权能让渡给他人行使,因此而发生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的分离。无论这种分离是部分的还是全部的,所有权人都不会因此失去其所有权。当约定或者法定的事实出现时,在所有权上设定的他物权消灭,这些由他物权人享有的权能又会回归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立即恢复其对所有权的圆满支配状态。所有权人与其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回复,正是所有权人实现其所有权的手段。(5) 是无期限的权利。不允许为所有权预定存续期间,所有权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债权、他物权及知识产权都是有期限的权利,都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存续期间,其权利随期间的届满而失去效力。所有权的取得、转移与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准则。 ☚ 物权的消灭 财产所有权 ☛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完全、充分的物权。为一定的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由宪法以及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部门法规定和保障。参见“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法律确认的对所有物 (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及其他财物和货币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剥削阶级国家里,所有权都是私有财产权,以确认和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国家强调所有权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人可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其结果是资本家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而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成为无产者。社会主义的所有权制度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社会主义组织和公民在财产所有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返还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害、确认产权等民事诉讼。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城乡土地和其它财产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 贪污罪 所有制 ☛ 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范围内并遵守法律对其限制的情况下,享有物之使用、收益和处分之完全和排他的权利。其特征是完全性、排他性和持久性。法律对所有权的维护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1)在物受到他人损害时给予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2)明确规定保护所有权的直接方式和诉讼形式。所有人为了维护其所有权或所有物上的正当利益,在无法及时援用法律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在不超出维护其正当权益的范围内,直接阻止或对抗不法侵害的自身行为,这就是“直接方式”或“直接行为”和“正当防卫”。所有人对任何非所有人之占有人或持有人提出诉讼,请求承认其权利,并向其返还占有物或持有之物。所有权可以透过缔结合同、继承、取得时效、先占、添附及其他方式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前者为在取得的过程中,取得人与物之先前拥有人之间没有任何相互关系。包括“先占” (通过占有而取得无主物所有权)和“添附”(即通过物的合并而取得所有权)两种方式;后者(传来取得)是在取得过程中因为取得物之转移而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取得。亦即是原始取得以外的取得,均为传来取得。所有权的种类包括:(1)不动产所有权,即直接对于不动产及与不动产不可分割之物的权利;(2)水所有权,即对水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水通常分为公共水和私人水两种; (3)共同所有权,即两人或更多人同时享有同一个物上的所有权;(4)分层所有权,又称水平所有权,是对一个建筑物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所有权,这些部分应处于独立单位的状态。 ☚ 物权和物权的种类 限制享益物权 ☛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不待他人积极协助就可通过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支配而加以实现,因而,也称“绝对权”。物权的一种。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即人对物的实际控制。使用,即按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收益,即使用物而取得经济利益。处分,即所有人决定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当所有权受侵犯时,民法的保护方法有:确认所有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所有权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物权的一种。是一定历史时期人们之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社会主义组织和公民在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返还占有、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确认产权等民事诉讼。所有权也受到宪法、刑法、行政法、土地法等有关法律部门的保护。 所有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有时简称“产权”。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也就是法律上确认的经济主体对自身所拥有的财产的权利。它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原始产权,即出资者的所有权,包括出资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反映资产的最终归属关系;第二层是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是指资产经营者(企业法人)根据资产所有者的授予和委托,对经营管理的资产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法人产权又称“委托产权”,由原始产权派生,实质是资产的经营权。企业依法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后,出资者不能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财产,也不能直接从企业抽回已出资额。出资者可依法转让资产的价值形态,但并不影响企业法人产权的行使。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 产权可有资产性产权,如房屋、汽车、器物等;资源性产权,如矿产、森林、土地等;知识性产权,如商标、专利、技术等;企业性产权,如企业部分产权、股权以及整体产权等。产权具有两个最基本的权能,它们是判定与某一财产相关的经济主体是否拥有产权和产权是否完整的基本标志。(1) 收益分享权能,简称“收益权能”,即分享财产营运所带来的部分收益的权利。只有通过分享财产经营收益才能证明产权的经济存在,而且产权的经济意义也就在于收益。(2) 收益支配权能,即在合法范围内,产权主体不受任何干扰,自主支配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对收益的支配权利。由于产权的经济价值在于它可能带来收益,所以对产权主体来说最有影响的是对收益的支配权利。产权的基本特征是:(1) 产权主体具有经济实体性。作为经济实体一般必须具有这样三个特征: ❶ 必须有一定的财产作为参与社会再生产的前提,这项财产在法定的最终归属上并不一定必须为该实体所有; ❷ 必须直接参加社会再生产活动; ❸ 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参与社会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2) 产权运动具有独立性。即产权一经确定,产权主体就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自主地运用,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受同一财产上其他财产主体的随意干扰。一个主体可以拥有多项产权,但一项特定产权只能归属一个主体。(3) 产权体系具有可分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财产的价值形态运动与使用价值形态运动因信用制度等的发展而分离,不同的主体以财产不同形态的运动为控制对象,使得单一的财产所有权分离开来,并落在不同的产权主体手中。 产权这一概念,在西方产权经济学中具有很宽泛的含义,是指人们对其所交易的东西的所有权,即人们在交易活动中使自己或他人在经济利益上受益或受损的权利。 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所有权是对私有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是确认私有制度、保障剥削阶级利益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所有权制度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工具,是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制度,财产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与此相适应,法律上规定有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具有的特征: 它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具体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 它是人和人之间因物而发生的关系; 它是所有人对物的占有和充分支配的权利; 它是所有人对物具有直接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由于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它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和终止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特定的所有人,另一方是与他发生关系的不特定的其他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当所有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所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有权 所有权所有制的法律形式。是法律确认的生产资料、货币和生活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任何非法所得不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 依附论 所有权和经营权 ☛ 所有权 所有权Ownership物权的一种。指国家依法确认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即能够使所有权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如通过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通过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导致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对所有权的保护,可分别不同情况,采用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等不同法律部门的不同手段进行。就民法而言,保护财产所有权的主要方法包括:确认产权、追还占有、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等。 ☚ 物权 国际商会 ☛ 所有权 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房地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 使用权 ☛ 所有权 所有权Property Rights一般认为,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马克思从其所面临的时代历史性质出发,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私人所有权的产生、发展及灭亡的内在历史运动规律。首先,资本主义私人所有权是一种以私人间排他性来界定 “所有” 的,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并在交易运动中不断增殖的财产权。其次,区分了所有制和所有权,并把对所有权的解释建立在对所有制的系统分析基础上,指出了,所有制是一个事实,是一种经济存在,而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所有制这一经济基础在法律范畴上的表现。再次,区分了广义和狭义的所有权,狭义的所有权是指资产的排他性的占有、归属、领有关系 (马克思,1975)。广义的所有权除包括刻画财产隶属关系的狭义所有权外,还包括其他内容。马克思以前资本主义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为考虑对象,指出对土地的所有权包括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权利(马克思,1985)。显然,这种所有权是指包括狭义所有权的广义所有权。 在西方经济学者中,从亚当·斯密 (Adam Smith) 开始到19世纪末,对所有权问题,表现出三个基本倾向: 一是将所有权的核心归结为对资产的所有权; 二是将这种所有权进一步理解为“天赋人权” 即平等地获得排他性的资产权利是历史永恒的自然,因而法权式的私有权而不是特权式的私有权应成为社会的制度基础; 三是所有权作为制度前提被作为假定存在条件排除在正统的微观经济学分析之外,正统理论承认私人所有权的重要但并不认为经济学应当分析它。直到20世纪初,一批制度经济学家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的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 的产权理论提出之后,逐渐引起人们对产权问题的重新关注,特别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之后,这种关注越来越普遍,对产权、所有权的定义越来越多样化。诸如财产所有权即产权,并进一步把财产所有权解释为包含多方面权能的权利束; 把产权看作是一个比所有权更为宽泛的范畴 (刘伟、李风圣,1997)。 在中国,对所有权的研究早而有之,但引起人们注意的讨论,始于80年代初。可以说,关于所有权权能分离的思想已经蕴含着最初的关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的追求 (蒋学模,1981)。在中国原先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产品由国家统一划拨、工资由国家统一规定、利润统一上缴国家财政的体制。这种把所有权权能集中于国家一身的全民所有制模式,既不适合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所有权权能分离的趋势,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商品经济的要求,其结果是挫伤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企业失去了活力。针对国营企业管理体制的上述弊端,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明确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当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开,通过实行国家所有、企业经营的模式,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正是由于把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由此引起了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的调整,形成了一种全民所有制的新的组织形式,如企业承包、租赁、划小核算单位等等。这种形式一方面使国家成为拥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所有权主体,另一方面使企业成为拥有支配使用权的经营主体; 既维护了作为全民代表的国家的所有权和经济利益,又避免了国家权力过度扩张,既赋予企业以生产资料的支配使用权和局部利益,又不形成企业集体占有和集体专利。因而这种两权分离模式,较之传统的全民所有制模式是一个大进步。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特别是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针对国有企业表现出来的种种问题,中国理论界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研究成为热点,并在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开展对产权问题的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产权等同所有权。这种观点包含了许多种具体意见,并且包括了不同改革倾向的思考,在具体关于产权内容的概括、分类上也极不相同。但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均把产权视为关于财产的权利,并进一步将其归结为所有权; 其基本方法是把所有权的内涵拓宽,以广义的所有权概念来解释产权,并把产权的根本归结为狭义的所有权,即把人对资产的占有隶属关系视为产权关系的基础和核心(于光远,1990; 高鸿业,1991,1994; 吴易风,1995,1994; 黄少安,1995)。 另一种观点是把所有权与产权在概念上区分开来。这种观点的基本内涵在于,产权不同于企业所有权,产权的内涵是指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指的是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张维迎,1995,1996)。产权不同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也不同于通常法律意义上说的 “财产权”,而是指在不同财产所有权之间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进一步划分与界定 (樊纲,1993)。所有权只是一种特定形态的产权 (刘世锦,1993)。产权是一种体系,而且是价值形态的财产收益,产权还具有可分性 (常修泽,1995)。所有权所强调的是主体对客体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是通过主客体拥有的任意的支配处置关系来刻画的,这种处置关系表现为主体对客体拥有的一系列的权利,是从归属的角度来强调的; 产权作为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使用权、支配权、分配权等一切关于资产权利在内的具有广泛内容的权能体系,任何一方面的权利分割改造均可视为产权改革的内容之一,但不能将所有权变革等同于或归结为所有权的变化,因为所有权不过是产权体系中的一部分并非全部(丁建中,1994)。 针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提出的 “企业法人所有权” 概念,有人认为,不能把企业法人财产权理解为企业法人所有权,因为资产所有权必须是人格化的,企业作为法人,并非一个明确的所有者载体。对公司而言,只存在股东的所有权,而不存在公司所有权,公司取得法人地位,并不意味着企业法人对自身的财产取得所有权(刘伟、李风圣,1997)。 ☚ 生产价格 私有制 ☛ 所有权 所有权指法律确认的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以及其他财产占有、使用、处理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国家的和集体的公有财产所有权,以及个人财产所有权。 ☚ 专业生产协会 经营权 ☛ 所有权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一定的物质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以物为客体的基本物权,其他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都是由其派生的; 它又是一种绝对权,一切非所有人都负有不侵犯这种权利的义务; 它反映并确认一定历史时期人们之间的物质资料占有关系,并赋予这种关系以法律关系的性质。我国目前的所有权制度,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劳动者个体所有权和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所有权制度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民法的核心。民法对于所有权保护的方面主要有: 确认所有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赔偿损害,返还不当得利等。所有权亦受到宪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保护。 ☚ 财产权 使用权 ☛ 所有权proprietary right;ownership;title;jus possessionis[拉](right of possession) 房屋~ownership of a house/个体~private ownership/国家~state ownership;the property right belongs to the state/集体~collective ownership/财产~jus proprietatis[拉]/~经营分离separate ownership from managerial authority/~的转让transfer of ownership/~证书ownership certifica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