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马西的信用学说
J·马西(?~1784年),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著作是1750年以匿名的方式出版的《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马克思认为马西的这本著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在著作中他毫不含糊地宣称,利息只不过是利润的一部分。该著作有一个令人注目的副标题: 《对威廉·配第爵士和洛克先生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的考察》,鲜明地揭示出他的观点是针对配第、洛克的。
在信用产生的条件问题上,马西同配第、洛克的观点相反。配第和洛克都认为货币信贷是由于货币分配不均而产生的,利息的存在是由于地租的存在。而马西却是从现代意义上去考察信用的产生,即把信用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之一来看待的。他指出,借贷不是由于货币分配不均而产生的,而是由于货币资本的闲置与对闲置的货币资本的需要而产生的。这样,马西把资本主义的信用关系同之前的高利贷信用从产生的一开始就作出了区别。他并且认为,这样的信用在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的地方不会存在,因为在这样的地方,不会产生货币资本的闲置。
马西已经初步懂得,贷出的货币能够作为资本发挥职能,产生利润。他说,取息的合理性,不是取决于借入者是否赚到利润,而是取决所借的东西在适当使用时能够产生利润。这表明,马西事实上已经初步觉察出贷出的货币资本有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这就是生产利润的能力。
在对借贷出去的货币资本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认识的基础上,马西第一次正确地指出利息取决于利润,是利润的一部分。他说,人们为了使用他们所借的东西而作为利息支付的,是所借的东西能够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马西的这一见解,使他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史上第一个指出了利息的性质是利润的一部分。利息的性质是什么?这在马西以前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配第认为利息是因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洛克认为利息是因承担了风险而应得到的报酬,这样来认识利息的性质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从贷出者一方有所失来说明贷出者应当有所得。可是马西对利息性质的分析却是从利息的来源来认识问题,也即是说,他认为利息的性质决定于利息的来源。这样来说明利息的性质,也是利息学说史上的一大进步,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尽管马西把利息看成是利润的一部分,却没有揭示利息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因为他不了解利润本身的源泉。
马西由于把利息看作是所借的东西能够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从而也正确地指出,利息总是由利润调节的,即是说,利息率会随着利润率的变化而变化。他同时认为,借债人利用借到的货币资本经营工商业所获的利润,既不能全归借债人,也不能全归放债人,而必须在他们之间瓜分。在此认识基础上,马西明确指出,利息率取决于:利润率、总利润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进行分割的比率。关于利润中有多大部分归借债人,多大部分归放债人才算合理的问题,马西进一步指出,那只能由所有的借入者和贷出者的意见来决定,因为在这一点上,合理还是不合理,只是双方同意的结果。马西的这一见解,马克思也是肯定的。关于利息的最高界限,马西也提出了颇有价值的见解。他说:“利息率是以利润为基础的,利润有界限,利息率自然也就有界限。例如借货币去改良自己土地的贵族,借货币去经营企业的商人或工业家,如果用借来的货币能赚得10%的利润,他们可以为所借货币付给放债人5%,但是他们不会付给10%”。
马西不仅把利息率看作是对利润率的分割,并且认为,作为利息来源分割的利润,不是特殊个人或特殊部门所获得的利润,而是平均利润。他说,特别大或特别小的利润,是熟练或缺乏营业知识的报酬,同贷出者根本没有关系。如果某一个营业部门的商人和制造业者用借来的货币能够获得比本国其他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更多的利润,那么这种额外利润应该属于他们自己,而不应属于贷给他们货币的贷出者,反之,贷出者在把货币贷给某个营业部门时,也不会同意利息低于一般利息率的条件。马西虽然懂得,利息率不是以个别利润为基础而是以一般利润为基础,但他并没有进一步指出平均利息率为什么能够以平均利润率为基础。
马西从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的观点出发,还指出利息率高低是和利润率高低成正比例的。他说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统计资料可以证明这一点。例如,英国过去的利息率是8%,现在是4%,就是因为过去的利润率比现在高一倍。并且他说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统计资料也可以证明这一点。例如,利息率在荷兰是3%,在法国、德国和葡萄牙是5~6%,在西印度是9%,在土耳其是12%,就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利润率具有相应的差异。马西还研究了利息率下降的趋势。对这一趋势他也是从利润率下降的趋势来加以说明的。他认为,国外和国内的竞争促使利润率下降,而利润率的下降又促使利息率下降。马西虽然远未说明一般利润率下降的根由,但是他找到了利息率下降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