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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

案件权责的规定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人民政府的诉讼程序法规。1948年11月30日颁布。旨在明确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权力和职责,以便减少分歧及时处理案件。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侦查汉奸特务和内战罪犯等案件。主要任务是,收集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然后,向司法机关提起公诉。若侦查的结果只是有犯罪嫌疑而证据不足,或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不起诉为适当时,公安机关有权释放嫌疑人,司法机关不能干涉。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审判公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即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加以审理和研究,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何种罪,应处何种刑罚,然后裁判、宣示。若被告人仅有犯罪嫌疑,没有积极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系犯罪时,就不能治罪科刑。公安机关对司法机关认定犯罪或无罪,科刑或轻或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上诉。至于普通刑事案件(除违警罚法外),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嫌疑时,有权采取紧急与必要措施,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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