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各级司法委员会改为裁判研究委员会的通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各级司法委员会改为裁判研究委员会的通令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制定的司法文件。因华北各地有的成立司法委员会,有的叫裁判委员会,1949年3月22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通令,决定一律改称裁判研究委员会。由司法机关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主审员、县长及选聘的民众团体负责人为委员。研究已经审理的死刑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及重要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拟具处理意见,经行政负责人核准,即为确定之判决。裁判研究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案件,仍须由司法机关制作判决书,开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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