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耕、 帮工
1954年1月, 青海省第四次民政会议决定, 把发动和组织优抚对象从事劳动生产作为首要任务, 把鼓励与吸收他们参加互助合作组织当作主要方向。 对不缺劳力畜力的吸收在变工组、 互助组内共同劳动, 互相帮助; 对无劳力或缺劳力的, 经互助组评定代耕土地产量, 由互助组承包, 秋后按承包数量交给享受代耕户, 超产部分归互助组所有, 除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 不足部分由互助组补足;对全无劳动能力的孤独对象, 确定代耕土地所需人、畜工数, 由组承包, 按工做活, 不包产量, 秋后农副产品全部交给享受代耕户。还有的采取由村干部临时派工和固定帮工的办法, 有组织有秩序轮流出工帮助优抚对象种好土地, 收好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