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文公 上】
凡五章
孟子道性善,言必稱堯舜。
性,即人所受於天,以為其心之明而不違乎理者也。道性善者,謂人無不可為善也。言必稱堯舜者,謂事皆當法堯舜也。注言‘每道性善,而必稱堯舜以實之’,今未見其必然也。蓋孟子之意,欲使世子知天以善與我,我之為善,唯反求而已,初非有挾山超海之難,以開趣善之路。又使知將欲為善,必事事皆以堯舜為法,然後方稱其欲善之實。夫堯舜者,能盡其性而無不善者也。
世子自楚反,復見孟子。孟子曰:‘世子疑吾言乎?夫道一而已矣。’
世子之復見孟子,蓋疑前言之太高,恐堯舜之聖非人人所可及,古今又異,其道難行,冀更有其次可以度其力之所能及而教之者。故孟子告以時有古今,道無二致,然則豈復有便門捷法可以適於時而易於行者也?
成覸謂齊景公曰:‘彼丈夫也,我丈夫也,吾何畏彼哉?’顔淵曰:‘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公明儀曰:‘文王,我師也,周公豈欺我哉?’
必生唐虞之時,然後謂可以行堯舜之道,則無成覸、顔淵矣;必躬周公之聖,然後謂可以師文王之德,則無公明儀矣。文王之生,其距舜之遠,只先後於顔淵耳,道無古今之異,此又可見。使文公即顔淵自居而公明儀自為,亦何患舜文之卒不可學而能之也?
今滕,絶長補短,將五十里也,猶可以為善國。書曰:‘若藥不瞑眩,厥疾不瘳。’
孜孜為善,舜之徒也。堯舜之道,為善而已。世子果能痛自剋治,刮磨舊習,唯善孜孜,則是服瞑眩而瘳其疾者也。苟不能然,亦終於喪而已。
不我足也。
謂不以我為足以行此喪禮也。蓋自言其平日所為如此,父兄百官亦不以能盡親喪見期。林氏謂‘悼前行之不足以取信,而不敢有非其父兄百官之心’者,深得其意。若曰‘不以我滿足其意’,則他日未嘗學問,好馳馬試劍,義竟無所屬矣。
其實皆什一也。
朱子以為:‘周制則公田百畝,中以二十畝為廬舍,一夫所耕公田實計十畝。通私田百畝,為十一分而取其一,蓋又輕於十一矣。’竊疑此有不然,故嘗求其實而為之説矣。蓋古人立法不苟,立言亦不苟,使如朱子所言,果十一分而取其一,則必不曰什一,以此知其為不然也。今所稱公田中二十畝為廬舍者,但得其一而不得其二,因有此誤,必先儒相承如此,而朱子遂不復深究也。田廬之地,一夫所得二畝半耳,然非八家皆取二畝半於公田也,取公田一畝半,私田一畝,通得二畝半。而公私田既不同區,則不可以聯合而作廬舍,故八家共就公田中取二十畝為廬舍地,而各以二畝半為己分。及農畢而計分所收,則八家又各於私田應穫之數割一畝之穫,以償廬舍地公田之穫。觀其外,則公田二十畝為廬舍地;考其實,則公田之入廬舍者十二畝而止耳,餘者為八十八畝。用此作法,通計一井。九百畝内除二十畝得八百八十畝,為八十八畝者十分,除公田八十八畝為一分,其餘九分亦各八十八畝。使八家各得此八十八畝則又餘一分,八十八畝之數用此一分,分之八家,八家又各得十一畝,通前八十八畝為九十九畝,此即為十分而取一者也。夫上之自取也常於薄,其與之民也常於厚,而其法又委曲整齊,妙合於圖書,此乃所以為聖人之法歟。
終歲勤動。
言終歲動作勤勞而不得休息也。
夫世禄,滕固行之矣。
此一簡當在‘莫養君子’之下,‘請野九一’之上,誤脱在此,而先儒偶未及察也。此簡置之於此,則隔閡上下文論貢助法之意;去之於彼,則失其别君子野人以制穀禄之意。況此一簡於上下文之義無所繫屬者乎?
有王者起,必來取法,是為王者師也。
此簡亦當在下簡之下,而下簡當在此簡之上,編書者誤易其次也,詳其義,即可見失於先後之序耳。此一章疑多闕誤,不止此也。
使畢戰問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將行仁政,選擇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禄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此一段先告以治井之大法,下乃言節目之詳也。經界不正,則溝洫阡陌長短闊狹各自不同,田之大小無準,井地所以不得均齊,耕夫之穀,仕者之禄,皆於是而不平矣。暴汙者之必慢經界,欲售其横斂專利之私也。穀,謂耕夫之得。禄,謂仕者之俸,故曰‘分田制禄,可坐而定’。慢者不肯致慎於此,得使其紊亂也。○注:‘此法不修,則田無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有不均;賦無定法,而貪暴得以多取,故穀禄有不平。’又云:‘暴君汙吏必欲慢而廢之也。’恐失本指。經界不正,非謂不修經界也,乃謂治經界不正。注既失於此,故所言田無定分,賦無定法,及慢而廢之等義,皆未免於差也。
夫世禄,滕固已行之矣。
此一簡舊誤脱在上,故今正之上文。言分田制禄之不可偏廢,則當先言制禄之法,而滕已行之,故不欲復言也。
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
九一者,一井九百畝,公得百畝為九分而一。然此實與上文什一而助其法同,但言有詳略之異,詳言之則為什一,略言之則為九一也。○注‘此分田制禄之常法’,此但言分田之法耳,豈可以為兼言制禄之法耶?注之所以失者,蓋為上既歷言田禄之不可偏廢,而中脱‘世禄’一簡,故遂不得其説而為此耳。
卿以下必有圭田。
上注既曰‘此分田制禄之常法,所以治野人使養君子’,此又曰‘不言世禄者,滕已行之,但此未備耳’,殆乎失其所謂矣。夫向所言禄,非此世禄而何?抑不知别有所謂禄者與此世禄不同乎?然則何以又云‘耕者九一,仕者世禄,二者王政之本’?世禄滕已行之,唯助法未行也。
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注:‘公田以為君子之禄,而私田野人之所受。先公後私,所以别君子野人之分。不言君子’,‘省文耳’,此亦猶前注之失也。上文曰‘請野九一而助’,所言者大法未及其詳,故於此始詳言之。上則曰‘請野九一’,此則曰‘所以别野人’,夫何有於君子?如此取義,只一助足矣,恐無事於歷言也。
陳相見許行而大悦,盡棄其學而學焉。陳相見孟子,道許行之言曰:‘滕君,則誠賢君也。雖然,未聞道也。賢者與民並耕而食,饔飧而治。今也滕有倉廩府庫,則是厲民而以自養也,惡得賢?’
注:‘許行此言,蓋欲陰壞孟子〔分别〕君子(小)〔野〕人之法。’夫天下之有君子小人尚矣,非孟子始為此法,而倉廩府庫,昔無而今有也,則謂欲陰壞孟子之法,無乃太深乎?且彼為神農之言者,亦未必盡去君子而後謂可,特欲以君子之身而兼小人之事。以為如此方得為上為民之意,此殆楚越之間蠻夷之俗,雖有豪長亦無官治。如許行所言者,彼乃習狃其舊而不知先王之道,顧其辯頗能飾其説以惑愚人,故如陳相者,從而學之也。
何不為陶冶,舍皆取諸其宫中?
注:‘舍,止也。’此蓋言許子何不親為陶冶,無為此紛紛而交易者,但自取之於家也。‘舍’或屬上句,讀者恐未為是。
疏九河,瀹濟漯;決汝漢,排淮泗。
九河混合,故疏而分之;濟漯壅蓄,故瀹而泄之;汝漢堙塞,故決而通之;淮泗汎濫,故排而卻之。
后稷教民稼穡。樹藝五穀,五穀熟而民人育。人之有道也,飽食、暖衣、逸居而無教,則近於禽獸。聖人有憂之,使契為司徒,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别,長幼有序,朋友有信。放勳曰:‘勞之來之,匡之直之,輔之翼之,使自得之,又從而振德之。’聖人之憂民如此,而暇耕乎?
注以‘人之有道’為‘皆有秉彝之性’,以‘放勳’為‘本史臣贊堯之辭,孟子因以為堯號’,以‘振德之’為‘提撕警覺以加惠’,恐皆未然。人之有道,言既有此人道矣,但令飽暖安逸而不知人倫,則近於禽獸而失其所以為人也。若以道為性,與下數句義不貫矣,不知可乎?放勳之必為‘史臣贊堯之辭’,不知可據者何書?而若其為堯號,則亦必有所由來,決非孟子創意為之者,求之於理,斷可知矣。名堯為放勳者,孟子;名舜為重華者,屈原。屈原與孟子豈皆自用其意,創立聖人名號者耶?且謂‘放勳本史臣贊堯之辭’者,抑為何代人歟?必非屈原、孟子已上人。人若屈孟亦足以徵,不徵諸此,欲徵諸彼,誠有不可得以知者乎?夫論其世也,則此未必後於彼;論其人也,則彼未必賢於此。況觀乎書,亦無以明其必不為號也。今顧抑此而尊彼,以為稱堯舜為放勳、重華也,非自唐虞而已然,乃出於後人,是蓋由誤讀虞夏之文,欲以斥史遷之謬。彼史遷固多疏謬,其學亦博矣,其所稱豈皆無所述也?振德之謂振其貧乏而施以德惠也,匡直輔翼,使民日趨於善也,振德之使民無失其生也。上先言養而後言教,此先言教而後言養,凡於民其在右之者如此,若注所言以‘振’為‘提撕警覺’已為未允,又以此為‘加惠’,尤於理為疏矣。
吾聞出於幽谷遷于喬木者,未聞下喬木而入於幽谷者。
用夏變夷,則為出幽谷而遷喬木;用夷變夏,則為下喬木而入幽谷也。
曰:‘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伯,或相千萬。子比而同之,是亂天下也。巨屨小屨同賈,人豈為之哉?從許子之道,相率而為僞者也,惡能治國家?’
倍蓰、什伯、千萬者,貴賤不齊之等。物之貴賤不齊如此,今乃欲使之同其價,是亂天下之俗也。夫大小屨不可以同賈,陳相之所明彼貴賤之等,至於千萬者,豈直屨大小之間而已?
不直,則道不見,我且直之。
言君子之於人,不先明其失,使歸於正,則道有不當見者,我將先正之而後乃見也。直,正也。
徐子以告夷子。夷子曰:‘儒者之道,古之人“若保赤子”,此言何謂也?之則以為愛無差等,施由親始。’徐子以告孟子。孟子曰:‘夫夷子,信以為人之親其兄之子為若親其鄰之赤子乎?彼有取爾也。赤子匍匐將入井,非赤子之罪也。且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而夷子二本故也。’
夷子引康誥之言以自解曰:‘彼所言若保赤子者,豈不謂君之於民也,其保之若吾之子乎?夫以保子者保民,則其愛民未嘗不同於子,但恩先施親而後推於民,不得無先後之序耳。’夷子此言雖主兼愛之説,既知先後不可無序,則亦見其不能全無分别於親疏之間。至以所賤事親,則又不能對,其辭亦屈矣。故孟子復舉其心所明、人情所不然者喻之,以為彼康誥之言特有所取耳。夫人親其兄之子,固自不同於鄰人之子,然方赤子入井之時,其欲保而全之之意未嘗有鄰子兄子之異也。今民之陷於塗炭者,吾之救之也亦猶是也,非謂視天下人之子均於吾子,而天下人之親均於吾親也。且物無二本,親者吾之本也,人道莫大於報本。今夷子欲報人之親均於吾親,則其本不一而人道大亂矣。○此辨兼愛之失。
蓋上世嘗有不葬其親者。其親死,則舉而委之於壑。他日過之,狐狸食之,蠅蚋姑嘬之。其顙有泚,睨而不視。夫泚也,非為人泚,中心達於面目。蓋歸反虆梩而掩之。掩之誠是也,則孝子仁人之掩其親,亦必有道矣。
嘬,吮也。狐狸則食其肉,蠅蚋則嘬其血也。反,言反于屍處,取虆梩而反屍處也。注以‘嘬’為‘共食’,以‘反’為‘覆’,義皆未安。若以‘反’為‘覆’,則是為歸而掩之。親之屍在壑非在家,安得歸而掩之?況‘反’與‘覆’言有不同耶!○此辨薄葬之非。注謂‘明一本之意’,亦恐未然。此段專明人子於死親,其隱痛之迫於中心者,如此所以不得不厚,故曰‘孝子仁人之掩其親,亦必有道矣’。其於‘二本、兼愛’之辨似不類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