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王子有其母’節
竊意:此不云‘王夫人死’,而曰‘王子有其母死’,則分明是庶子為其母之辭。然舊説從謂是迫於適母,不得終喪云云者,則終前以為誤是也。按儀禮,公子為其母不在五服之中,但練冠、麻衣,三月除之。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初無壓於適母之説。且其父既在,何從見為壓於適母也?若其説也,惟有公之庶兄弟耳。然又按儀禮:‘公之庶昆弟為母大功。’傳曰:‘先君餘尊之所壓,不得過大功也。’此亦非適母之所壓也。後儒或為之説曰:壓於適母者,謂時俗謬引壓於君之義,使君亡之,公子亦壓於適母而不得申也。若可説得,而又何以臆料當時有此謬引否?然則其傅為請數日之喪者為何?竊意:上文以為短喪,則不問可知為短之於三年之制也;此曰‘請數月之喪’,則亦不問可知為加之於三月或九月之制也。請者,蓋欲王之加其制而許之,以為為王子者從今得以少申其情地也。此事若正是禮,則當曰‘可’;若大違於禮,則當直曰‘不可’。孟子於下文不曰‘可’,亦不曰‘不可’,而但曰‘愈於已’,為其論無於禮之禮,見稱情量度之意。
此章上一段即孔子告宰我之意,下一段即孔子弗禁伯魚喪出母之意。孟子合而論之,總以見父母之喪,天經地義,不容私意有所短長。或有奪情而初非得已而奪之也,則況在不可已之地,而有所得已乎?於聖賢一可一否之間,制喪之主意可見,而萬事推出之本地篤矣。凡道理上精微裁量,莫不視此為取舍可否之宜焉。此聖門所以立本於孝,以為盡心致命之極者也。乃邪説者,以為是形氣之所自出,而視之在道理之外,由此生出無限乖悖之事而不自知非焉,即後世所謂天竺、歐羅之亂教是也。其初只緣視道理於形氣之外,故不知盡當職以為率性事天之道,於父母上所繋不重,故恩誼因輕,剩説恩誼只似施主檀越樣,縱死何曾有三年不自已之愛否?所以不以此為一身之本、萬事之主,而無忌無憚於天地間法教外也,可不戒乎?是以聖人必言為仁則曰由己,言治平則曰脩身。夫己也,身也,是即形色之謂也,而即父母之所生,故到此必二章係編以見意焉。聞道者必能有以領會得有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