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民之産説
孟子曰‘制民之産’。産是母生子之名也。民之田宅財物,曰貲,曰業,曰泉,曰布,各有其訓,而特取母生子之名,獨何為哉?曰:唤家業為産者,立其母而役其子之義也,是亦教也。蓋聖王以牧養天下之人為職,天下之人非一身也,非一口也。身與之衣、口賦之食,物既不足,力亦不暇矣。於是因天生不竭之財,用地養不匱之府,以之衣人,以之食人,使之不凍不飢。如五畝樹桑,衣之母也,飼蠶衣老者即其子也;五鷄二彘,肉之母也,字長養老者即其子也;八夫百畝,糧之母也,種穫活家者即其子也。然後衣天下之人而帛無不足,餽天下之老而肉有餘裕,飽天下之民而穀無絶時,此乃産法之為妙也。為上者用此道以仁其民,則無恩竭難繼之患;為下者用此法以活其家,則無折本罔後之憂。向使堯舜之仁,家與之帛,户賜之肉,人頒之米,則天下之民不被其澤久矣;向使堯舜之民薪五畝之桑,烹鷄豚之母,不濬百畝之洫,凍餒而死,不得遂其生久矣。此所以特取産字以名其家業者也。深究其理,則君逸臣勞、母尊子卑、根固枝茂,同一理也。既暖衣矣,飽食矣,逸居矣,不知愛親、敬兄、忠君、悌長之道,未免為禽獸。故孔子曰‘富而後教之’,孟子曰‘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