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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兴办水利奖励立法
1943年7月29日,国民政府公布《兴办水利事业奖励条例》。共13条。主要对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奖励方法、奖章式样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应给予立碑者,由水利委员会撰写碑文,或转请行政院或国民政府撰写;应给予匾额者,由水利委员会颁给,或转请行政院或国民政府颁给。各省市政府对符合受奖条件的人员,可造具成绩清册,连同受奖励人履历表,报水委员会核办。给予水利奖章、匾额者,均应附给奖励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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