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 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公认,双方相互有扶养的事实; (3) 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中国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并予以保护。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的收养程序而成立的收养关系。这种收养关系的特征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且其亲友、邻里乡亲都认其为父母子女。 ☚ 丧失继承权 事实婚姻 ☛ 000024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