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事实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事实审国民党政府实行的一种审判制度,相对“法律审”而言。参见〔法律审〕。 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对而言的一种重要复审范围规则,是指普通法院对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进行审查,以评价其是否合理合法。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条第4款的规定,除非研究了全部案卷或案卷中由当事人引用和提供的那部分确系可靠、可定案的证据材料,不得实施任何制裁、签发任何规章或裁决令。事实审的主要规则是“可定案证据”标准。该标准的产生是保护相对人利益、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以及复审法院考虑自身活动能力大小等方面的因素相折衷的结果。具体而言是:一方面,行政机关处理高技术问题上要比普通法院内行,如铅化燃料产生的空气污染物对人身造成危害的程度,核反应堆紧急冷化系统的可靠性等。更重要的是,这些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另一方面,成本收益分析也要求对事实进行有限的而不是全面的复审。法院调查程序会造成巨大的开销,给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施加不必要的诉累。因此,事实审只能在有限而实效的范围内进行。一般认为,“可定案证据”标准及其他事实审的依据是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该条规定了事实审的不同条件,从而构成不同的复审强度。“专断和反复无常”标准适用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正式程序,是最为常用的标准,它经常被法院解释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可定案证据”标准更为严格:行政机关必须将足够的证据全部记录在卷,据之一个有理性的人可得出与行政机关相同的结论。“没有事实根据”标准最为严格:行政决定没有事实根据或严重缺乏证据,法院有权重新调取证据,并以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在审查实践中,事实审与法律审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分开,因而,事实审只是复审诉讼的一个部分。 事实审“法律审”的对称。着重于审查案件事实的审判程序。英美法系国家以第一审为事实审,重在案件事实的审查。上诉审为法律审。大陆法系国家、中华民国规定三审终审制,其中第一、二审着重审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加以处理,故称第一、二审为事实审。不服第二审判决引起的第三审,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不再审查,而只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有无不当,故第三审程序称为法律审。中国审判案件无此区分,无论第一审还是第二审,都要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审理。 事实审 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对。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审理的上诉审。采取两审终审制的国家,上诉审均包括事实审。事实审有两种类型: (1)不受上诉或抗诉理由、范围的制约,实行全面审查的。(2)受上诉或抗诉的范围制约的。在我国,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枪决 事物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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