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有权当局对获救财产之职责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有权当局对获救财产之职责 有权限当局,须按上款之规定向其交付之获救财产或拾得财产,制作财产清单及负责保存该等财产。如不能或不宜保存该等财产,有权限当局得立即将之作非司法变卖。有权限当局须定出期间,以便财产所有人在支付救助人或拾得人应得之报酬或补偿以及偿付彼等已支付之费用后,领回有关财产。如不知悉该等财产之所有人,有权限当局应刊登通告,就获救或拾得一事作出公告,列明该等财产之种类,并请利害关系人认领财产。如财产所有人未于定出之期限内提取有关财产,或自通告刊登日起3个月内不认领财产,则有权限当局须对财产作非司法变卖。变卖所得,在扣除已支付之费用及须给予救助人或拾得人之应付报酬或补偿后,存于公共信用机构。自存放之日起2年内,如利害关系人不行使其权利,或所提出之请求被确定判决所拒绝,则所存放之款项归公库所有。如对报酬或补偿有争议,救助人或拾得人所请求之款项,应继续存放,至判决转为确定为止;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或拾得财产之日起2年内,如不提起诉讼,则丧失获报酬或补偿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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