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其他公职人员和市民的拘捕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其他公职人员和市民的拘捕权 香港法律对于执行某些条例的公职人员,赋予特别的拘捕权,具体内容是: (1)入境事务处人员有权拘捕违反入境条例的人; (2)林务主任有权拘捕破坏林木的人; (3)廉政公署人员有权拘捕贪污的人; (4)巴士、电车、缆车、铁路公司职员有权拘捕不付车费的人; (5)海关人员有权拘捕触犯《毒品条例》的人。 此外,香港每个市民都拥有一般拘捕权。交通督导员不是警察,也拥有市民的拘捕权。与警察的拘捕权相比,市民的拘捕权力所涉及的范围要狭窄得多。市民的拘捕权源于香港的普通法和成文法,成文法中市民的拘捕权实际上是指与“可拘捕罪”有关的拘捕权力。 “可拘捕罪”所指的是以下罪行: (1)法例上有固定刑罚的罪行(实际上只有谋杀罪); (2)罪犯可依法被判监禁12个月以上的罪行; (3)企图犯法未遂的行为。 香港市民有权拘捕下列人士: (1)目睹某人破坏公共安全,或作出任何可能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 (2)某人被怀疑犯有“可拘捕罪”; (3)某人向市民兜售、质押或递送财物,该市民有理由怀疑该财物牵涉“可拘捕罪”; (4)某人藏有的财物被怀疑是犯“可拘捕罪”而得到的。 上述被拘捕的人可由市民带到法庭或交警方转送法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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