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由乡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征收的农村学校办学经费。为了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逐步解决我国农村办学条件差、办学经费不足、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84年12月13日发布《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指出必须多渠道筹措农村学校经费,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外,乡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可以按销售收入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但不要按人头、地亩计征。附加率可高可低,贫困地区可以免征。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平衡,因此各地教育事业费附加率和计征办法,不强求统一,可由乡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这项附加收入取之于乡,用之于乡,并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提高民办教师的补贴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用和平调。教育事业费附加开征以后,不得硬性再向农民和乡镇企业摊派办学资金和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