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征收的农村学校办学经费。为了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逐步解决我国农村办学条件差、办学经费不足、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84年12月13日发布《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指出必须多渠道筹措农村学校经费,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外,乡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可以按销售收入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但不要按人头、地亩计征。附加率可高可低,贫困地区可以免征。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平衡,因此各地教育事业费附加率和计征办法,不强求统一,可由乡人民政府每年按本乡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这项附加收入取之于乡,用之于乡,并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提高民办教师的补贴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用和平调。教育事业费附加开征以后,不得硬性再向农民和乡镇企业摊派办学资金和实物。 ☚ 教育费附加 国营企业改革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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