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开发性贷款
我国农业银行为支持农村进行经济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所举办的投资性贷款。农村投资性贷款的一种。1983年起试办。贷款主要用于开发和培养农村林、牧、渔业的自然资源,支持生产周转较长,分年投资以形成长期稳定生产能力的种、养业等中、小型生产建设项目。如发展山区经济作物; 营造经济林、用材林、薪炭林,改造次生林; 草原建设;围栏放牧; 海、淡水养殖; 改造中、低产地区的技术设施等。并包括同一生产项目中产前、产后的配套设施和必要的劳务投资。不适用于工副业、工商业的基本建设和大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对象主要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贷款条件包括: (1)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农业区域规划,产品符合社会需要; (2)开发的资源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权稳定,经济责任制度落实; (3)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费用匡算; (4)借款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对产品有支配权,经济效益可靠,能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期限5至15年,利息按期限长短确定。银行应会同有关农业科技部门进行认真审查评估,反复进行可行性分析和科学论证。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转移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