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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口兽药注册审核立法
中国1998年《进口兽药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注册产品在审查期间,农业部应派员到生产企业进行考核,该企业须提供考核所需的条件。未经考核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注册。第22条规定,农业部根据临床药效试验报告、质量复核试验报告、兽药审评委员会的审评意见、生产厂考核报告进行审核批准注册的,发给《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不批准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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