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注册商标只能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才能受法律保护,如果扩大使用范围,就超出了原来享有的专用权了。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就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说,注册商标不能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例如,某饮料厂生产茶叶,注册商标为“汤泉牌”,后又生产汽水,想把“汤泉牌”商标扩大使用到汽水上,这就需要重新申请。因为按商品分类表分类,茶叶和汽水虽都属于第三十七类,但茶叶是第一组,汽水为第五组,注册商标要扩大使用在同一类的不同组的其他商品上,需要重新申请。
注册商标要扩大使用,不但在同一类的不同组的其他商品上使用,需要重新申请;就是扩大使用在同组的其他商品上,也要另行申请。例如,某干果厂原生产柿饼或山楂片,用了一个注册商标,现又生产葡萄干和话梅,虽然这几种产品都属于第三十九类第二组,但由于该厂原来没有申请后两个商标,也须另行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