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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整理复垦土地立法
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护中规定:(1)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3)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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