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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山林法》第106条规定,基金为了充当下列各款之一的资金,可以作为通融资金:(1)造林所需资金;(2)育林所需资金;(3)生产种、苗所需资金;(4)生产、收集、加工及保管林产品所需资金;(5)林道设施及其维持、管理所需资金;(6)为扩大山林经营规模取得山林所需资金;(7)其他山林经营上所需资金。对通融资金的利息率、延期时间、偿还时间及通融资金办理机关等,由总统令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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