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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额外加征的部分。
{明}{陈士元}《俚言解》卷二:“耗米之名﹐起自{五代}{周}{显德}年。诏云:漕运自{晋}{汉}以来﹐不给斗耗﹐纲吏多以亏欠抵死﹐自合每石给耗一斗。
至{宋}诏止絶之。
今之俗﹐则里胥或藉耗米名色害及纳户矣。
”《清文献通考·国用五》:“耗米每正额米一石﹐{江}南加徵三斗﹐{浙江}四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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