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农场中国教育安置长期流浪人员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教育安置的对象是无家可归、原籍确无条件安置或一时弄不清情况的有劳动能力的长期流浪人员。长期流浪人员入场后称为收容人员,经过半年到一年的教育和劳动,表现较好的,转为场员。农场本着负责到底的精神,对收容人员做好安置处理工作。对于有家可归、原籍有条件安置的场员,应与其原籍有关单位取得联系,及时处理回籍; 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于确实无家可归或原籍确无条件安置的场员,属于管理、生产、技术骨干,身体健康,在场劳动3年以上,表现较好的,经群众评议,农场审查造册,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可转为农工,转为农工后,其原籍有条件安置的,也可送回原籍安置; 对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场员,原籍确无条件安置的,经批准,可送原籍社会福利院或留场安置。安置农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游民改造农场演变而来,是游民改造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性质的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