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第斯条约国第24号决议》Resolution No.24 of Andean Pact States
安第斯条约国通过的关于对外资管理的决议。1971年实施。主要内容有:(1)安第斯条约国现有的外资企业必须逐步减少股权,在10~50年内完全转变为本国企业。(2)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率不得超过外资总额的14%。(3)外资企业的利润再投资不得超过外国投资总额的5%。(4)限制外国投资范围,在水电、交通、银行、保险等重要部门,不许外国进行新的投资。第24号决议的通过和实行,有利于条约国民族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对外国资本是一个沉重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