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美国行政法官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美国行政法官 美国行政机构中主持审判式听证,对特定争议或特定事项作出初步或建议性裁决的官员。美国行政法官的前身是“听证审查官”(hearing examiner),1972年以后改称“行政法官”。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实行职能分离规则,行政法官不得和当事人单方接触,不得同时是调查人员或追诉人员。行政法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受行政长官的监督,但不受其直接控制,非经正当程序不受罢免。行政机关无权自由任命行政法官,而只能从人事管理局所确认的合格人员中选择任命。人事管理局通过对具有律师资格和相应经验的人进行考核,列出合格人员名单,然后由行政机关首长选任。行政法官的工资由人事管理局规定,不受所在机关的影响。行政法官在编制上是所在机关的职员,但在任职方面受人事管理局管理。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所在机关的影响。在美国,行政法官的地位较高,和司法法官相似。所不同的是,司法法官的地位受宪法保障,对案件有完全的决定权,而行政法官只有初步决定权或建议权。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法官有两方面的权力,即听证的权力和决定的权力。听证的权力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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