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工
(1)百官。 太平天囯以“天父、天兄、天王、幼主统下之人方是臣,前代列侯属下之人不得称臣”,故“百臣”、“臣工”避改“百工”。《钦定旧遗诏圣书·出麦西郭传》第十一章第八节:“惟侯百工咸必降来至朕而伏拜。”“百工”原为“百臣”。又第九章第三十四节:“夫侯看雷雨止,自己与百工尤犯罪过而硬心也。”“百工”原为“臣工”。 (2)各种工匠。《贼情汇纂》卷四:“百工技艺,各有所归,各效其职役,凡军中所需,咄嗟立办。”参见“百工衙”条。 (3)一切劳碌的工作。《钦定旧遗诏圣书·利未书》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至二十五节:“七月,是月之初一曰,可守安息日,即招圣会,及鸣号筒为志矣。是日必罢百工,以炎(火)化之祭奉皇上帝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