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 关于鼓励在海南岛内举办投资企事业的税收优惠问题的规定。 1988年8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共20条。主要内容是:(1)办法适用于海南岛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2)在海南省举办的外商投资、内地投资企业,除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外,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从1988年7月1日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办法。(3)企业所得税优惠: 先进技术企业第6年至第8年再减半征所得税。经营期不足10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起按15%税率征所得税。 未达此标准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年减半,第3年起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4)在偿还银行贷款、固定资产折旧、年度亏损弥补、利润再投资、预提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作了明确规定。(5)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比照服务性行业实行优惠。 (6)岛内企业一律适用现行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使用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岛内企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报批后给予减征或免征。 (7)以自筹资金用于岛内建设的项目,从1988年8月1日起免征建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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