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传染病
指经国家规定需进行严格管理的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中将我国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甲类:鼠疫、霍乱。乙类:病毒性肝炎、细菌性或阿米巴性病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代菌病、炭疽、流行性或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结核病。 丙类: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伤寒、痢疾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