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伪造变造货币罪行为人行使伪造、变造的通用硬币、纸币、银行券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伪造或变造的通用货币,包括硬币、纸币、银行券。参见“伪造变造通用货币罪”。作为本罪行为客体的伪造或变造的通用货币,包括行为人自己所伪造或变造的,也包括他人伪造或变造的。(2) 本罪的行为是行使,即将伪造或变造的通用货币冒充通用真币,以通用货币的通常用法,加以使用,而使不具通用力的伪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行为客体是伪造或变造的硬币、纸币或银行券,而故意行使。本罪的未遂行为,设有刑罚处罚规定。本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是看行使行为是否完成。行为人持伪币购物,并且已银货两讫的,是本罪的既遂。反之,如果行为人持伪币购物,在付款时即被发现是伪造或变造的货币,则构成本罪的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