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集会权及示威权法
1993年4月27日,澳门立法会制订并颁布《行使集会权及示威权法》。1996年5月17日以第7/96/M号法令对该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本条例共有17条,规定所有澳门居民均有权在公众的、向公众开放的或私人的地方进行和平及不携有武器的集会,而无需任何许可。澳门居民享有示威权。上述集会权及示威权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限制或制约。不容许目的在违反法律的集会和示威;不容许非法占用公众的、向公众开放的或私人的地方举行集会和示威,也不容许在零时30分至7时30分内举行集会或示威,但举行地点属封闭场地、剧院、无住户的楼宇,或有住户的楼宇而住户系发起人或已作出书面同意的,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