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减损分量之硬币罪行为人行使减损分量的硬币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减损通用硬币分量罪所产生的不足分量的硬币。这种硬币如果是行为人自己所减损的,则构成本罪与减损通用硬币分量罪的牵连犯。按照台湾刑法的规定,应以一重罪处断。(2) 本罪的行为是行使,即不告知他人硬币不足分量的事实,而持之冒充正常分量的硬币以使用,使其流通于市。(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行为客体是减损而不足分量的硬币,而故意持之以行使,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未遂行为,设有处罚规定。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与行使伪造变造货币罪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