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违背定程之度量衡罪行为人行使违背定程的度量衡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伪造度量衡罪中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人。(2)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违背定程的度量衡。违背定程的度量衡是指行为人自己或者他人制造与变更的不符合度量衡法规定标准的度量衡。(3) 本罪的行为是行使,即持违背定程之度量衡作为丈量长度、容积与重量的器具。行为人只要一有行使行为,不论出于何种意图,均足以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如果出于获取不法利益的意图,以本罪为手段而诈取财物的,应构成本罪与诈欺取财罪的牵连犯,按照台湾刑法的规定,应从一重罪处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