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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于1936年为执行法币政策、平衡国库收支而发行的公债。数额为法币3.4亿元,无记名式,票面额为五千元、一千元、一百元三种,偿还期限二十四年。可自由买卖抵押、充作银行保证准备金和对公缴纳保证金的替代品。该公债在关税项下除拨付赔款外债及十七年金融长期公债、二十五年统一公债外,所余之税款为基金。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为指定办理还本付息事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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