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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召开各项民兵工作会议的经费。
是民兵事业费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1)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经批准召开的民兵工作会、民兵干部会、民兵代表会、民兵积极分子会、民兵联防会等所需费用;(2)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经上一级机关批准,组织民兵检阅、民兵集会和练武比赛时所需的会场布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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