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 共20条。主要内容:(1)外国企业需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2)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 (4)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获得批准后,其人员和家属应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5)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变更登记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 (6)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7)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正常业务活动提供方便。 常驻代表机构的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和进出中国国境,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8)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活动,中国有关机关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 (9)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的30天前以书面通知原批准机关,关于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发登记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登记证。原外国企业对其常驻代表机构的未了事宜,应当继续承担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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