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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回避的对称。英、美等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回避形式。指申请回避的人在提出陪审员回避请求时必须说明理由。有因回避的法定原因有二类,一类属于当然回避的理由,例如陪审员的言行明显有偏颇;一类属于任意回避的理由,例如陪审员有受贿嫌疑可能不公正。有因回避可以对个别陪审员提出,也可以对全体陪审员提出,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对回避理由负举证责任,由法官负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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