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税改革
日本明治维新的重大改革之一。 1872年开始准备,废除土地买卖的禁令,确认土地的实际占有者的土地所有权,并向他们颁发地契。1873年7月28日颁布地税改正条例,规定凡土地所有者均要缴纳地税,地税的税率为土地价格的3%,不因年景的丰歉而增减,地税一律用现金交纳,不以产品价格的变动为转移;此外,还要缴纳地价的1%的地方税;地价由政府规定。1877年1月将地税率和地方税率改为2.5%和0.5%,后又决定征税地价暂不变动。1881年改革大体完成。 1884年3月再次颁布地税条例,规定税率不再降低,征税地价也不随时价变动。该法对田赋虽有所“改革”,但地税最后仍转嫁于农民。 1931年(昭和六年),地税改按土地租赁价格征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法仍继续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