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在银行开户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可以转帐,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按我国《银行结算办法》规定,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并按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收款人受理的转帐支票,应将支票连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属于非本行的支票,银行须通过“票据交换”收妥后入帐。支票一律记名。 已经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经签发的转帐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在资本主义国家支票可以流通转让,具有通货的作用。 支票上记载受款人姓名的,称“记名支票”或“抬头人支票”;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凭票付款的,称“不记名支票”或“来人支票”;在票面划有平行线两道,只能在银行转帐而不能取现金的,称为“划线支票”、“平行线支票”或称“横线支票”,在支票上经银行记载有“照付”或“保付”等字样,由银行保证付款的,称“保付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