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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10月20日由制宪议会通过、次日起开始执行的一项维护治安法令。
7月14日起义后,骚乱和暴力急剧增加,为此议会决定制订一项措施以防骚动扩大。法令规定遇有骚乱时各市政府有权动用宪兵队、国民自卫军和军队。执行过程中,军官必须首先竖起红旗,发出3次警告后才能下令维持秩序部队开枪。
1791年7月17日马斯校场事件时曾执行这项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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