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折旧法
亦称“加速折旧法”。 通常指为加速固定资本回收,把固定资产的应折旧总额大部分在其最初使用的各年内计算提取的方法。这类方法的理论根据是: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过程中,最初几年处于全新时期,设备利用效率高,提供的效益多,修理费用支出少,理应分摊较多的折旧;反之,随著固定资产逐渐老化,利用效率低,提供的效益少,修理费用增加,折旧费用应逐期递减。 这类方法,主要有定率递减法和年限序数总和法两种。其特点都是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各年所提的折旧大于在使用后期各年所提的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费呈逐年递减状态。快速折旧法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盛行。资本主义企业采用快速折旧法不仅可以加速资本的投资回收,减少投资风险,而且可以推迟部分所得税的缴纳和股利的发付,从而在企业财务上带来利益。 根据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采用快速折旧法外,其他企业都不得采用快速折旧法,而主要采用使用年限法。参“定率余额递减法”、“年限序数总和法”、“使用年限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