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中国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行政规章。 1991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同日国家科委发布实施。旨在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共14条。主要内容是:(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是管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办法的实施。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政府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2)根据世界科学枝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枝术范围为: ❹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❺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❽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❿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3)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❸ 负责人是专职的、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 ❺ 有10万元以上资金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❼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其中前二者总和应占总收入50%以上。 开发区办公室定期考核,不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经批准可为7年。 (5)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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