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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台湾私人造林奖励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台湾私人造林奖励立法

1991年6月20日,台湾当局发布施行《台湾省奖励私人造林实施要点》。共11条。主要规定:(1)造林奖励,每一申请人每年最高面积以10公顷为限,最小不得少0.1公顷,对象包括私有林地造林;公有山坡地租地造林;国公有林地租地造林。(2)由林业管理经营机关培养无偿供应种苗。(3)各林业管理经营机关依据造林登记卡,排定日期(造林10个月后)派员会同乡(镇市)公所或工作站人员赴实地进行检查造林情形。(4)符合下列规定的,发给造林奖励金:
❶ 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文件的;
❷ 栽植树种与株数符合规定标准的;
❸ 造林成活率达71%以上的。(5)造林奖励金额度:
❶ 每公顷补助造林费用30%,依照1991年度造林标准单价每公顷10.6万元计算,每公顷奖励金合计3.2万元,并分二次在造林后第二年发给2万元,第四年抚育后发给2.2万元。
❷ 私有保安林费用金额分年补助,即第二年发给2万元,其余在第三至第六年每年在检测成活率合格后发给2.15万元。
❸ 在承租地营造保安林的每公顷补助造林费用40%并分三次在造林后第二年发给2万元,第四年发给1.2万元,第六年抚育后发给1.04万元。
❹ 造林所需资金如不足时,可由造林人申请造林贷款应用。(5)辅导及考核,各林业管理经营机关,应指定专人辅导私人造林;林务局应在年度造林检查时一并予以抽查考核。(6)种苗受配人已接受其他机关的无偿配拨种苗而无充分理由再受配的,或将受配种苗转售图利或受配种苗而不造林的,可由林业管理经营机关依照育苗成本或市价追回种苗代金。在同一地点已接受其他机关发给造林奖励金的,不得重复申请造林奖励金,事后发现的,应追回已拨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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