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经营
1969—1980年, 这一时期是农业机械由国家经营为主转变为农村社队集体经营为主的阶段。1968年以前, 农村中的脱粒、植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等方面的动力机械, 大多由社队集体经营。1968年以后, 全省国家经营的拖拉机及机电排灌设备下放给人民公社或大队经营, 国家仍继续提供支援人民公社无偿投资及其他支农资金的扶持。与此同时, 许多公社、大队、生产队也自筹部分资金,积极购买拖拉机等各种农业机械。其中大中型机械以大队所有为主, 小型机械以生产队所有为主。农机转入集体经营后, 由于存在吃 “大锅饭” 弊端, 经营遇到困难。1974年以后, 全省各地纷纷推广 “队有社管” 的经验, 除对全公社所有、大队所有的中型拖拉机集体管理外, 对全公社的各种农机实行归口管理, 从而巩固了农机发展的好势头。到1978年, 全省大中型拖拉机发展到17 185台/363 925千瓦, 比1968年增长4.4倍/4.3倍; 手扶拖拉机发展到32 814台, 比1968年增长35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