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成工制度
是包身工的变种,由日本传入中国,在上海日本人开的工厂中广为采用。一般是由资本家委派招工头到乡村招诱破产农家的年幼子女,带入工厂后集中一个车间,进行3至6个月的“工艺训练”。在集训期间,备有专用的宿舍,高墙大锁,并有人看守,防止养成工外出或私逃。上下班由工头押送监视,不准养成工同中国工人接触交谈,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在养成期间,只供给简陋膳食,不给工钱。养成期满,还须留厂干活数年(一般为3年),只拿正式工人一半左右的工资。中途不准离厂,否则资本家要追回养成期间的全部费用。上海的日本纱厂,就是这样以一批批的养成工,顶替成年工人,形成一批批的失业大军。因此,新民主主义革命开始后,在劳动立法中,明确宣布废除一切形式的包工制和养成工。1925年“五卅”运动高潮中,日本厂主一度被迫停招养成工。但是随着中国第一次大革命的失败,在日本工厂存续时期内,仍在推行养成工制度。因此,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中,一直坚持要求废除旧式的养成工制度。到全国解放前夕,1948年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中,考虑到全国解放后面临补充各类新工人的复杂性,在提出改革学徒制的同时,也确定要建立新式的养成工制度。即对各种单纯的熟练工人,虽然也需要经过一定时期的学习和训练,但这种培训时期一般不长。所以对于这种短期培训的工人,可称作养成工,而与经过长期训练成长为技术工人的学徒制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