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通环节
广东省农产品流转机构与环节,按省、县(市)、乡(镇)三级设置。供销合作社专(行政)区办事处是省社的派出单位,不作为一级流转机构,基层供销社按行政区域设置。参与农产品流通的国营商业,也完全按行政层次设置。对农产品计划管理加强后,多层次、多环节农产品流通不断得到强化。1955年,广东省供销合作社决定:“省社根据出口及大中城市、工矿区需要,对省内外调性较大的产品,实行计划管理与调拨。省社掌握的商品,下级社必须服从上级社的计划分配与调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运销。”
1963年,针对环节多、周转慢、效率低、费用大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广东省供销合作社决定按商品流转规律来调整与设置农产品流转环节与机构。决定要求“专区业务机构收回省业务处直属站,专区、市、县镇等同在一地设有重迭经营机构的,应当由专区办事处统一规划,撤销重迭多年的经营机构。对于若干重要的农产品重点产区,可以直接设站收购和调运。基层社一般按中心集镇(或区)建社,以经济区域为主,兼顾行政区域,同一个集镇不能同时设置几个基层社。从上而下计划分配的商品在平衡计划后,由省社组织调运到县城或基层点,减少不必要的经营环节。省内生产的商品,一般可以根据计划安排,直接从产地调给销地的县社或基层社。从上而下按计划调拨的主要农产品,可以由县或基层社直接外调,省社组织平衡计划。在县范围内,地产地销的,则由基层社之间直接挂钩见面,外销部分,以县社经营为主,也可以组织产地、销地直接挂钩。允许基层社按商品合理流向,根据计划,选择进货地点,跨区进货,或者直接向生产单位进货”。这样,有效地改变了不合理的农产品流转环节,促进了农产品购销业务的发展。1963年,广东省社会农产品收购总值比1962年增长19.7%,比1960年增长37.2%。
“文化大革命”中,经过调整后的农产品流转环节,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遭到极度扭曲和破坏。随着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体制的不断强化,农产品流转环节形成了“一级站—二级站 —三级站—调拨零售”四级大循环。农产品流转环节,完全按行政区划设置收购站,按行政层次组织流通。销售按“三固定”方式进行(即固定供应对象、固定供应地点、固定作价倒扣率),计划购销农产品,全部实行按行政区域与行政层次调拨分配,实行凭票证供应。实行凭票证供应的农产品主要有粮食、食油、食糖、猪肉、鱼、蛋等。凭票证供应的各种票证达65种之多。这种多环节流通体制,直到1979年改革开放后才逐渐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