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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 法规建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 法规建设

(二) 法规建设

1991年1月21日,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法实施办法”分九章七十九条,对水利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建立水政监察制度,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加强水域和水工程管理,以及处理水事纠纷等,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为浙江省实施《水法》提供了切合实际的法规依据。
1992年12月1日,省政府发布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办法》,对河道的分级,各级河道的分工管理,在河道上修建各类工程的建设方案审查程序,河道和堤防的管理与保护,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1年12月,浙江省水利厅会同财政、物价部门颁发了《河道采沙收费管理办法》,1992年7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了《关于河道采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府决定河道采沙统一由水利部门审查发证;1992年7月水利厅会同省计经委颁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并制订了《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颁发,使河道管理逐步走上法制管理轨道。同时在河道采沙管理上理顺了与地矿部门的关系,使河道采沙管理逐步走上正规。
1991年7月,浙江省水利厅颁发了《浙江省取水登记规定》,制作了取水登记表,对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全面的取水登记工作。1992年12月,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在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6月7日,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三乱”的文件精神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联合发布了《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对水费、河道采沙管理费、水资源费、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水电管理费等11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作了规定。
各市(地)和县(市、区)为贯彻实施《水法》和有关法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了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水利工程保护、取水登记、水费计收、水源建设补偿、水域占用补偿、水政监察员管理办法等各种规范性文件2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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