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参政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参政院中华民国初年袁世凯御用的咨询和立法机关。1914年5月26日依据约法会议制定的参政院组织法成立。依据中华民国约法的规定,主要职权是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后袁世凯令其代行立法院职权。设参政50至70人,均由袁世凯简任,其中多为前清遗老、官僚政客及袁世凯的党羽。设正副院长各1人,由袁世凯特任黎元洪、汪大燮分别担任。1914年6月20日举行开院典礼。8月通过应行修正大总统选举法提案,交由约法会议执行,使袁世凯总统皇帝化。1915年9月20日议决年内召集国民会议;9月28日讨论变更国体问题,议决由国民代表大会决定;10月6日通过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2月两次以国民代表大会名义上书,推戴袁世凯为皇帝。此外,还议决了30多项法律案,为袁世凯独裁统治服务。1916年3月22日,袁世凯被迫宣布取消帝制;25日,议决将各省推戴书一律发还销毁,恢复因与帝制抵触而失去效力的民国时代各项法令;4月2日撤销国民总代表名义及其决定的君主立宪国体案;6月29日,大总统黎元洪下令裁撤。 参政院袁世凯政府根据《中华民国约法》而设立的咨议、立法机构。1914年5月“约法会议”根据《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制定了《参政院组织法》,5月24日公布施行。根据该组织法,参政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均由大总统特任。参政50至70人,由大总统简任,但须有五种资格之一:(1)有勋劳于国家者;(2)有律法政治之专门学识者;(3)有行政经验者;(4)硕学通儒有经世著述者;(5)富于实业之学识经验者。5月26日袁世凯任命黎元洪为参政院之长,汪大燮为副院长。并任命70名参政,多为袁氏操纵的进步党和一些“社会名流”、反动政客和旧官僚等。6月20日参政院正式成立,政治会议即停止,前者实为后者的继承机关。《中华民国约法》原规定参政院“以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1914年6月29日袁世凯下令宣布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此后袁一直阻挠立法院的成立,以便使他一手操纵的参政院完全取代立法机关。参政院秉承袁氏旨意,先后议决多项法律,如建议修改《大总统选举法》、议定《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并积极参与了袁氏帝制谋议,先后两次向袁上书劝进。帝制失败后,1916年6月29日,北洋政府总统黎元洪下令裁撤参政院。 参政院法国创建于拿破伦执政时期的一个中央机关。1799年法兰西共和国8年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执政的指挥下,设一参政院担任撰拟法律草案和行政规章,以及解决行政上所发生的疑难事件。”参政院的两项职能:(1)为中央政府提供立法建议,起草法律草案,对现行法律法令作出解释;(2)受理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及公民对行政机关控告的案件。成为中央的行政法院。下级行政法院是设在各省参事院。行政法院的院长及参事由中央政府任命,各地的行政首长是当然的院长。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适用行政法令及长期积累的判例,而不适用民、刑法典。 参政院袁世凯的御用谘询机关。1914年6月20日正式成立。黎元洪、汪大燮分任正、副院长,张国淦为秘书长(后以林长民代)。由大总统袁世凯亲自“简任”参政七十一人,多为清朝旧官僚,如李经羲、赵尔巽、锡良、瞿鸿禨等,又有部分立宪派人士,如梁启超、严修等。参政院为谘询机关, “应大总统之谘询,审议重要政务”。后由袁下令规定“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因而该院又成为袁氏的御用代行立法机关。1915年曾以“国民总代表”的名义向袁世凯进呈“推戴书”,促成袁帝制自为,遭到社会舆论唾弃。1916年6月,袁死后该院被撤销。 参政院 参政院1914年设置,1916年6月撤销。是 “中华民国约法”中的咨询机构。参政院成为袁世凯的御用机构,拥有约法解释权、宪法起草权。在立法院成立之前,代行立法院职权。设院长一人,由大总统特任,总理院务;副院长一人,协助院长总理院务。参政若干人,由大总统简任。 ☚ 参议院 参谋本部 ☛ 参政院北洋政治时期违反《临时约法》的非法议会之一。成立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六月二十日,是根据约法会议制定的《参政院组织法》而产生的。参政院的性质,依《新约法》的规定是:“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因为“新约法”中相当于国会(一院制)的立法机关“立法院”没有成立,袁世凯又命令由参政院代行“立法院”的职权。参政院的职权分交议的和咨询的两类:大总统交议,由参政院议决的有下列各项:一、依《新约法》规定须经参政院同意的:包括大总统解散立法院;大总统在不能召集立法院时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大总统的财政紧急处分;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而由参政院审定宪法案;大总统决定不公布而立法院通过两次(复议后再通过一次)的法律案。二、对《新约法》及其附属法律有疑义时的解释。三、行政官署与司法官署权限上的争议事件。大总统向参政院咨询、征求意见有下列各项:一、关于缔结条约事件;二、关于设置行政官署事件;三、关于整理财政事件;四、关于振兴教育事件;五、关于扩充实业事件;六、其他特殊事件。参政院对于以上五项事件,也可以向大总统提出建议(须有参政十人以上的连署)。参政院对于以上各项事件作出决议,法定人数不完全相同。交议事件中的第一项,议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政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参政的同意。其余各项则只须过半数参政出席、过半数出席参政同意即可。参政院设参政五十至七十人,由大总统就有以下条件之一者简任:一、有勋劳于国家的;二、有法律、政治专门学识的;三、有行政经验的;四、硕学通儒有经世著述的:五、富于实业学识经验的。参政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大总统就参政中特任,开会时以院长为议长,下设秘书厅,秘书长由大总统任命,主持秘书厅工作;秘书六人,佥事八人,主事十六人,速记和书记若干人,分理各种事务。参政院于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六月二十九日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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