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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基本农田保护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基本农田保护

(二)基本农田保护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分为一级和二级。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或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依照1994年河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精神,到2010年,河南省需保持不低于666.7万公顷以上的基本农田;到1996年底,全省要完成666.7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目标。
1.划定保护区。从1992年起,根据国发[1992]6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和豫政[1992] 93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土地局、农牧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河南省全面开展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到1995年,全省已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606.4万公顷,占应划定面积的91%。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做到了“五有”,即有规划、有档案、有标志、有制度、有责任人。
2.建立保护制度。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年11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施行了《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上述两条例的规定,河南省建立完善了占用审批制度、占补平衡制度、培肥地力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等。
(1) 占用审批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占用基本农田的,严格依照《河南省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2) 占补平衡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新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照《河南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造地费。
(3) 培肥地力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要建立地力与施肥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并对基本农田的土壤营养分析、肥力测定、配方施肥等项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4) 监督检查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农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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