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卫生服务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社会历史、地理环境、经济文化、卫生事业基础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民患病后,得不到基本的医疗保障,病死率、婴儿死亡率高,农村普遍流传着“小病拖、大病挨、病重等着进棺材”的口头语。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把解决农村人民的医疗服务,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进行政权建设,着手进行经济恢复的时期,从1950年初,即先后抽调、组织3 000余名公私医务人员,组成“土改卫生工作队”、“民族卫生工作队”和“妇幼卫生工作队”,深入农村和边远村寨,向群众宣传卫生知识,为农民防病治病。鉴于农村人民经济水平低下,对极困难户、烈军属和农村孤寡老人实行医疗费用减、免;对防治传染病的一切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随着医疗机构的建立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实行自费医疗后,为使人民能享受到医疗服务,从50年代起,国家先后三次对医疗费用调低价格。从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出发,省人民政府还规定,对疟疾、丝虫病、地甲病、麻风病、结核病的预防、治疗,一律实行免费。同时,每年从民政经费和卫生事业经费中,各安排100万元,用于困难户的医疗费减免。这些措施,缓解了农村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的困难,使农民患病后得到治疗。
50年代后期,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全省农村中,逐步在医疗问题上引进合作化的经验。思南等县试办集资医疗、合作医疗,依靠自己的力量,自行筹集资金,在治病上互助合作,对保护健康,解决自身的医疗保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经验从60年代初起,迅速在全省农村推开,到1968年,95%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普遍建有合作医疗室。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户按人头交纳一定的基金,患病后,在本村卫生所或乡卫生院看病,实行免费,转上级医院诊治病时,可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这段时间,全省农村赤脚医生发展到3万人左右。合作医疗的实施,对农村医疗保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黎平等县的少数边远村寨,20余年来,始终坚持合作医疗制度。
1978年以后,由于农村经济体制的变化,农村合作医疗逐步解体,农民在医疗问题上又实行自费制度,但省卫生厅每年仍由卫生事业费中,安排100万元,用于困难户、五保户、烈军属的医疗卫生减免。为逐步改善农民的医疗保健服务。在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导下,在改革卫生工作中,大力推行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和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医的方针。黎平、福泉等近20个县,把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目标,同本地的实际相结合,在全县农村中,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把解决农民的医疗保健同全面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结合起来,形成了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承担责任,社会和群众参与的大卫生新格局,大力建设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同时,再次发动农民筹办集资医疗,在解决农民医疗上又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由于合作医疗的解体,农村卫生建设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约有20%的农民患病后,仍得不到及时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