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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农村教育管理体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农村教育管理体制

(二)农村教育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里,河南省对农村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农村职业学校、农村成人教育的行政领导管理体制曾几经变革。
(1) 幼儿园。1952年,省教育厅规定:农村群众所办幼儿园,其设置、变更、停办分别由乡、镇、村人民代表会议决议。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956年,省教育厅提出:对各种类型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80年,河南省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参加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有关部门,各自负责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任务,以共同推动幼教事业的发展。1987年后,对幼儿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负责的原则。
(2) 小学。1952年,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小学经费开支标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小学的设立、变更和停办;核定由区、乡(镇)、街、村人民代表会议决议的群众办小学的设立、变更、停办;统一领导公办或私立小学。1958年,对小学的管理权力下放到基层,公办小学由人民公社管理,民办小学由生产大队管理。1963年,规定国家办的全日制小学,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也可委托公社管理。1968年,全省普遍将小学下放到大队管理,公社中心小学也被取消。1979年,全日制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社、队办的小学,可以在县的统一领导下由社队管理。1984年,省教育厅提出,在农村,小学逐步实行县、乡、村三级管理的责任制,即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教育工作,直接管理重点小学或实验小学,乡负责管理中心小学,村委会负责管理一般小学。对个人和联办的小学,教育局在经费上酌情补助,教学业务上给以指导帮助。1985年,省委、省政府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中提出,农村小学实行地方负责,县、乡、村三级管理体制。
(3) 中学。1949年5月,省人民政府成立后,规定全省中等学校分省立、县立两种。其中,县立中等学校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管理,其经费由县教育事业费开支。学校的设置、变更、停办及校长、教导主任的任免、调动,由县人民政府报请专员公署核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1952年,中学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其设立、变更、停办,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日常行政工作委托市、专员公署管理。1954年,中学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1963年,实行分级管理。初中由县、专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高中、完中由所在市、专署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文革”中,初中大部分下放到公社、大队管理。1979年,全日制中学原则上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社、队办的中学,可以在县的统一领导下由社、队管理。1981年,省教育厅对农村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高中、完中一般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公社初中由公社管理,联办初中由联办的大队共同管理。1983年,省教育厅规定:在农村,县和乡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县教育工作,管理直属中学和重点农业职业中学;乡负责管理初中和一般农业职业中学。1985年,省委、省政府规定:初中、完中和部分高中由市、地、县管理,一般初中由乡管理,属于联办的,由有关部门共同管理。1986年后,河南省对农村教育,尤其是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管理体制,增强县、乡两级政府发展教育的职责。
(4)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省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分工负责,按系统归口管理的制度。鉴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涉及许多部门,1985年,省人民政府成立中等教育结构领导小组,吸收省教委、计经委、劳动人事厅等有关厅局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地也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工作。同年,省教委就职业技术教育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当地同级有关业务部门共同承担着联合办学的责任与义务。
(5) 农村成人教育。省、市、地、县各有关厅、局、委办有一位领导干部专管或分管工农教育,并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管理这项工作。农村建立农民教育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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