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保户供养
1.五保供养。1958年3月,河南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河南省农业生产合作社“五保”试行办法(草案)》,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五保供养制度。1964年3月,河南省民政厅制定了《对农村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五保对象的范围和五保供养的形式和标准。《办法》规定:五保对象为老、弱、孤、寡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或仅有轻微劳动能力者;生活没有依靠者。公社、生产队高度关怀孤儿的生活与教养,保证他们生活得好,能够及时受到良好的政治、文化教育。每年夏、秋分配前各地都将对五保户的供给费用列入分配方案,按时兑现,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相当于当地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个《办法》贯彻执行得很顺利,在全省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五保供养制度。1964年全省共有五保户367 223户,392 573人。其中老人328 674人,孤儿63 899人,由集体供给的300 530户,356 856人。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河南农村逐步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既为五保供养工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同时也使原有的五保供养面临新的问题。1981年11月,省民政厅经过调查研究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给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行包干供给的办法,对每个五保对象每年供给小麦250~300公斤,香油3~6公斤,烧柴(煤) 1 000公斤,菜金和零花钱60~120元,1年两身单衣,两年1身棉衣,5年1床被褥,药费凭证实报实销。这项费用列为集体提留项目之一,纳入各户承包合同,由乡(公社)或村(大队)统一提取,在分配时将款、物落实到五保户。这个办法首先在沈丘县试行。民政部于1982年12月将沈丘五保经验材料转发全国民政系统参照执行。
1983年对全省五保户进行了一次普查登记,全省有五保对象252 439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3.7‰,其中老人235 386人,孤儿3 917人,残疾者13 136人。享受集体供给的214 290人,占五保对象总人数的84.9%,其中入敬老院的12 718人,集体供给、分散生活的201 572人。集体供给折合金额3 770.46万元,人均187元。依靠亲属包养的34 845人。由国家定期救济6 134人,临时救济187 114人,救济金额218万元。
1985年12月23日,河南省政府颁发了《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12条),指出对五保户实行供养,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组成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规定》要求通过供给,使五保户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村民的实际生活水平。集体供给五保户的经费和物资,按规定标准,以乡为单位,列入各户承包合同,统一筹集。供养办法,可以乡为单位举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集体供给,分散生活,或让其亲友代耕土地包养。《规定》还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责任心强,积极热情,作风正派的干部负责做五保工作,并建立严格的五保工作责任制。
1993年11月,省民政厅针对全省五保敬老院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敬老院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重点抓好粮款兑现,解决好五保对象看病、住房问题,同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按照民政部部署,河南省从1994年6月到1995年6月在全省进行了第二次五保普查。通过普查,全省共有五保对象202 166户,220 147人,占农村总人口的2.9‰,其中老年人197 761人,残疾人20 429人,未成年人1 957人。分散供养189 368人,敬老院集中供养30 779人,分别占五保对象总人数的86%、14%。全省1 791个乡镇实行供养款物乡筹乡管,供养124 720人,人均粮266.5公斤,款547元;实行村提留供养的有92 815人,人均粮273公斤、款366元。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较以前有所提高,基本上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实际生活水平。1994年初,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施行后,河南省民政厅及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通知,狠抓落实。同时,以《条例》为依据,针对五保普查中提出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1995年底,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使全省五保供养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轨道。该《办法》明确规定五保供养所需款物,以乡镇为单位实行乡筹乡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积极兴办敬老院;对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县、乡、村三级责任制,乡镇长是五保供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1995年8月,省民政厅又同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妇联、省军区政治部、省教委、省计生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为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献爱心活动的通知》,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党团员、青年、学生、妇女、民兵、驻军和基层干部为五保对象排忧解难。许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等积极开展包户服务,为五保对象送温暖、做好事,使五保户的生活得到妥善照顾。据1995年底统计,全省当年有475 971人(次)为五保对象办好事实事531 346件。
2.敬老院建设。农村敬老院是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办院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管理,以养为主,因人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在办院工作中,倡导乡办,也可村办,对个人义办给予鼓励。敬老院收养对象是:五保老人、孤老烈属,16岁以下的孤儿以及生活无依靠的残疾者。有条件的敬老院也可以接收要求自费入院休养的老人。敬老院由当地政府领导,内部实行民主管理。院民的生活标准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敬老院所需粮、款,同集体供给分散生活的五保户所需粮、款一起由乡、镇统筹解决。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方,供给粮、款可从集体企业的利润中解决。任何人或单位均不得占用敬老院的粮、款、物,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敬老院的利益。敬老院财产属农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1958年,河南省曾根据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无依靠的老人(五保户)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的指示精神,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几乎都建立了敬老院(或称幸福院)。1961年农村经济暂时困难,敬老院解散大半。1964年6月统计,全省还有敬老院483所,在院人员7 148人。“文化大革命”10年后,全省只剩下敬老院60所。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农民生活普遍得到改善,敬老院也随之重新发展。1984年统计,全省敬老院已发展到1 711所,入院人数12 718人(其中老人11 894人,孤儿131人),另有工作人员3 355人。
1985年底颁布的《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以及1986年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中都强调要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到1988年底,全省已兴建敬老院2 760余所,其中乡镇办敬老院1 457所。有7个市、地,55个县(市、区)实现或基本实现乡乡建有敬老院。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村办敬老院逐步被乡镇办敬老院所取代。到1995年底,全省共有敬老院2 268个,其中乡镇敬老院1 767个,占乡镇总数的82.7%。
随着全省敬老院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敬老院的管理服务以及院办经济也不断发展。1989年,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省文明敬老院活动的通知》,同时制定下发了《河南省文明敬老院条件》,对文明敬老院的硬、软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坚持年年评比。据1995年底统计,全省有8所敬老院被评为全国模范敬老院,78所被评为省级文明敬老院,387所被评为市地级文明敬老院。全省有院办经济的敬老院已达1 600多个,占敬老院总数的71%;有的院办经济已突破了“三小”范畴,与扶贫助残相结合,办起了救灾扶贫福利企业,发挥了良好的综合效益。1995年,全省院办经济年总收入达4 000多万元,年利润达1 200多万元,其中用于补贴院民生活和院内改造1 100多万元。
在大力兴办敬老院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敬老院的辐射作用,发展以敬老院为中心的五保服务网络,为散居五保对象提供送粮、巡诊、检查和维修住房等多种内容的服务,保障散居五保对象的生活。全省有1 800多个乡镇建立了五保服务网络,有10万多户五保对象纳入了此网络,占散居对象总户数的61.4%。
(二)五保户供养
1949年冬—1955年, 青海省对农村中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 老、 残、 幼,由各级党委和政府发动亲友互助, 或由国家给予临时救济。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 省民政厅发出 《关于开展五保户工作的通知》, 按照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和 《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的有关规定, 要求各乡、社经济条件许可的农业社, 对孤老残幼应逐步实行 “五保”制度, 经济条件有限而五保对象较多的农业社, 可向政府申报, 从救济款内解决。有些需要社内进行五保补助的, 可在公益金内开支。
1957年, 除了遭受严重灾害的地区和特别贫瘠的地区外, 全省农业区部分社对 “五保户”实行供养制。 一些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从磨面、 吃水、 烧柴、缝衣到住房修缮以及口粮分配等方面都给予妥善安排, 并对负责照管 “五保户” 的社员按工分计酬。
1958年公社化后, 实行生活集体化, “五保户”的吃、住、医等均由集体包了下来, 其生活有保障。当年底, 农业区的合作社都实行了 “五保户”供养制度, 并根据当地情况采取不同的供养办法。如民和县下川口社在具体贯彻 “五保”政策时, 采取专人负责、大家帮助、入户访问、 了解问题、解决困难、 妥善安排等措施, 在 “五保”的基础上还增加了 “保零用、 保医疗” 两项内容。
1961年9月, 各地根据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兴办敬老院”的精神,全省农村开始建起敬老院。无力举办敬老院的地区,对五保户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当时,全省有五保户18 000户、24 000人。同年,19 000名“五保”老人中,有2 260名进入敬老院,其余由生产大队分散安置。1962年,中共青海省委制定《关于包五保户、照顾困难户的规定》,各地开始对五保户实行供给制,大部分生产大队对五保户按本队的平均口粮供给。
1963年10月,青海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对五保户的供养条件和供给标准及供养形式作出具体规定。通知发出后,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全省4796 (6685人)户五保户中,有4 778户(6 643人)享受补助:每人每年平均口粮43千克、现金44元。1965年7月,青海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五保户实行全部供给或部分供给,主要采取分散供养形式。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农村牧区的五保户工作主要采取分散供养形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80年75号文件和省政府1982年186号文件关于不论实行哪一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五保工作都继续进行的精神,对全省4 008 (5618人)户五保户,继续由生产队分散供养,少数富裕的牧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对五保户实行全保。如,刚察县政府制定7条规定:免费供应五保户肉食、酥油、曲拉、羊毛、皮张等;国家供应的粮食、茶叶、青盐及其他副食品所需款,每人每月由生产队支付现金8元;穿衣按个人定量票证由本人选择购买,衣服加工费和医疗费凭据向生产队报销;五保户为集体干零星活所得的工分参加集体分配,不降低供给标准;必需的毛毡、皮袄、靴子等由大队民政小组视具体情况解决;安排社员为五保户帮工、做活,由生产队付给一定报酬;五保对象去世后,生产队负责安葬,接收遗产。
1982年,全省农村牧区共有五保户3 676 (4645人)户、享受“五保”的有4 352人。为了检查“五保”落实情况,省、州、县、社各级领导297人,走访了165个人民公社、1 582户五保户家庭。给五保户解决口粮33 350千克、烧柴2660千克,还给464名患者解决了医疗费。
1983年1月,为全面落实五保户供养制度,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在全省农牧区组织了对五保户的普查。普查结果表明:全省有五保户3 510户(4473人),其中享受五保供养的有4211人,占供养总数的94.14%。
海北州各县、乡根据当地实际,把五保工作列入了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由民政局1名领导和1名副乡长分管,定期检查落实。实行县干部包乡,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为五保户分忧解愁,并逐年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每人每年标准为:牧业区600~750元;农业区360~60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每人每年供给标准为:500~800元。资金来源比较好的,全部实行从乡办企业收入中提取。
民和县政府批转县民政局《关于以乡镇统筹解决五保户供养经费和改进五保供养方式的请示》,在土地承包费中提取5%作为五保户供养经费,并对一些长期贫困,集体供给有困难的地方实行定期救济,标准由原来的5元提高到8元,较好地解决了供养不落实的问题。
1986年以后,全省改进五保户工作有了较大进展。1989年统计,全省有五保户5 112户,其中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有654人,集体供给金额达26万多元;集体分散供养的2 149人,集中供给金额达59万多元,由国家定期定量救济的有1 64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