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律关系根据部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有相当于基本法律部门(即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法律制度、特殊调整方法的主要部门)的法律关系,才可以称为部门法律关系。而且,某一基本部门的法律调整方法的决定性特征也只能在部门法律关系中表现出来。与此相应,部门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特点,都集中表现在反映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的初始法律立场的一般法律联系中(这种一般的联系是在权利主体能力的范围内——在同国家法关系的衔接点上形成的)。在其他的——绝对的和相对的——部门法律关系中,各个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有各自独特的特征。通常部门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宪法关系、经济法关系、民法关系、行政法关系、刑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等。 |